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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药集团申请“怕上火喝王老吉”商标被驳回!

 

  “怕上火喝王老吉”这句广为流传的广告语能否申请作为商标?11月28日,南都记者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获悉,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(下称“广药集团”)因其申请的“怕上火喝王老吉”商标(下称“诉争商标”)被驳回,随后提起复审、行政诉讼,全程历时六年。

  日前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“怕上火喝王老吉”通常作为广告语使用,而非作为发挥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商标使用,据此驳回了广药集团的诉讼请求。

  据中国商标网查询系统,早在2012年4月,广药集团就以“怕上火喝王老吉”申请了第32类商标,使用范围包括啤酒、果汁、植物饮料等。2013年11月,该商标申请被驳回后,广药集团申请复审。

  2014年,原商标评审委员会(国家知识产权局)作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,称诉争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、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,从而导致消费者误购,据此驳回注册申请。

  广药集团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2015年6月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,认为“王老吉”作为一种凉茶产品,其本身具有清热润燥、解火祛湿等功效,不带有欺骗性。诉争商标是对其凉茶产品本身具有预防上火等功效的客观描述,而不是表明产品质量。据此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,撤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决定,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。

  随后,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因不服该判决,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2017年8月,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,诉争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标志指示的商品具有祛火功效,而诉争商标的指定使用范围一方面包括啤酒、果汁、苏打水等商品,前述商品通常不具有上述功能。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2类的植物饮料、酸梅汤等商品可能具有预防上火的功能,因此将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,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。因此,诉争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,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重新审查中予以审查。综上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。

  2018年9月,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再对“怕上火喝王老吉”商标申请作出审查决定,认为由于降火可能是植物饮料等商品具有的功能特点,故若将诉争商标使用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,易使相关工作将其作为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文字识别,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,违反了《商标法》的有关规定,予以驳回。广药集团随后再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  根据我国《商标法》的有关规定,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的;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,由于第32类的植物饮料、酸梅汤等商品具有预防上火的功能,因此将诉争商标注册在上述商品上,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功能特点,不具有显著特征。另外,“怕上火喝王老吉”通常在王老吉凉茶的广告中作为广告语使用,而非作为发挥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商标使用。最终,法院驳回了广药集团的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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